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省属国有文化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属文化企业工资总额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指标相联动。不同类型企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指标权重分别为:新闻信息服务类企业社会效益考核权重为61%,经济效益考核权重为39%;内容创作生产类、传播渠道类、投资运营类、综合经营类企业社会效益考核权重为51%,经济效益考核权重为49%。
第三条 社会效益,考核涵盖政治导向、文化创作生产和服务、受众反应与社会影响、内部制度和队伍建设等具体指标,满足可量化、可核查要求。省委宣传部根据企业类型、行业特点,制定细化指标、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第四条 经济效益,为利润总额、营业收入、净资产收益率三项指标(以经审计后的年度财务报表数据,集团企业以经审定后的合并财务报表数据)考核得分的加总值,满分为100分。其中,利润总额、营业收入、净资产收益率考核得分分别为40分、40分、20分。
经济效益考核得分=利润总额考核得分+营业收入考核得分+净资产收益率考核得分。
(一)利润总额的定义及计算公式
利润总额是指经审计后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集团企业以经审定后的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计算可剔除:经核准的因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取得的非经营性收益;审计发表保留意见未确认的利润;省委宣传部、财政厅核定的与经营活动无关的财政补助收入。
利润总额指标得分=(考核年度值/基准值)×40,(考核年度值/基准值)≥1时,该项得满分40分;(考核年度值/基准值)<1时,按公式结果计算。<>
利润总额考核基准值取该企业考核年度前三年平均值与上年度值的较低值。
(二)营业收入的定义及计算公式
营业收入是指经审计后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集团企业以经审定后的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指标得分=(考核年度值/基准值)×40,(考核年度值/基准值)≥1时,该项得满分40分;(考核年度值/基准值)<1时,按公式结果计算。<>
营业收入考核基准值取该企业考核年度前三年平均值与上年度值的较低值。
(三)净资产收益率的定义及计算公式
净资产收益率是指经审计后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集团企业以经审定后的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归属母公司净利润/[(期初归属母公司净资产+期末归属母公司净资产)/2]
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考核年度高于(或等于)上年度,且同时高于国家专业机构公布的行业平均值(下同)的,该项得满分20分;考核年度低于上年度,但高于行业平均值的,该项得18分;考核年度高于上年度,但低于行业平均值的,该项得15分;考核年度低于上年度,又同时低于行业平均值的,盈利的该项得10分,亏损的该项得0分;
对报告期内因增资、减资、其他特殊会计处理等导致净资产变动的,在计算净资产收益率时考虑其影响,可按时间加权方式调整公式中的净资产。
第五条 综合考核结果计算公式:
综合考核得分=社会效益考核得分×社会效益考核权重+经济效益考核得分×经济效益考核权重。
综合考核结果分级标准具体如下:

社会效益考核不合格的(具体由省委宣传部根据社会效益考核结果明确),综合考核等级直接定为不合格。
第六条 省属文化企业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根据综合考核结果,结合经济效益增降幅度等因素合理确定。
经济效益增(降)幅度为利润总额和营业收入加权后的增(降)幅,计算公式:
经济效益增(降)幅=利润总额增长率×50%+营业收入增长率×50%
其中:利润总额增长率=(考核年度值-基准值)/基准值×100%
营业收入增长率=(考核年度值-基准值)/基准值×100%
第七条 经济效益增长的,工资总额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基数×(1+经济效益增幅(正数)×综合考核等级系数×市场对标调节系数)
(一)综合考核等级系数

综合考核等级为合格及以上,计算后的工资总额增幅低于当年CPI涨幅的,工资总额增幅可按当年CPI增幅确定。
(二)市场对标调节系数
市场对标调节系数根据劳动生产率、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和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项指标综合确定。即“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三个条件中:全部相符的,市场对标调节系数为0.85;符合其中二项的,市场对标调节系数为0.9;符合其中一项的,市场对标调节系数为0.95;三项全部不符合的,市场对标调节系数为1。
劳动生产率=企业当年营业收入/企业当年平均人数
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上年利润总额/上年人工成本总额
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企业上年工资总额/企业上年平均人数
第八条 经济效益下降的,工资总额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基数×(1+经济效益降幅(负数)×综合考核等级系数×市场对标调节系数)
(一)综合考核等级系数

(二)市场对标调节系数
市场对标调节系数根据劳动生产率、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和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项指标综合确定。即“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三个条件中:全部相符的,市场对标调节系数为0;符合其中二项的,市场对标调节系数为0.2;符合其中一项的,市场对标调节系数为0.4;三项全部不符合的,市场对标调节系数为1。
第九条 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其中,国有资产减值幅度超过10%的,工资总额降幅原则不低于5%,不高于10%。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总额/期初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总额)×100%,大于等于1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确定期初净资产(归属母公司的净资产)总额时应剔除当年度分红的影响。
确定期末净资产总额时应剔除以下因素:因投资者对企业的投资增加的资本金;因国家专项、各项建设基金增加的资本公积;由于国家对企业实行先征税后返还办法增加的资本金或资本公积金;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增值或减值所造成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企业接受捐赠增加的资本公积;其它非正常性变动造成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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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四川省省属国有文化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规范性文件_四川省财政厅